据湖南法院网 篮球作为一项竞技类体育运动,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竞技运动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受伤风险,受伤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邵阳中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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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某某系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王某某系成年人。二人参加临时自愿组织的篮球运动过程中,双方在正常身体对抗的情况下,王某某做了一个“盖帽”的防守动作,导致粟某某摔倒并崴伤右脚。经诊断,粟某某的伤情构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粟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王某某侵犯了粟某某的健康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粟某某因打球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7871.91元。
大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粟某某、王某某共同参加临时自愿组织的篮球运动,王某某主观上并无伤害粟某某的故意;王某某的“盖帽”动作系针对粟某某投篮采取的防守行为,虽然导致粟某某落地时摔倒受伤,但不构成恶意犯规。因此王某某不存在过错,不构成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阻却事由。一审判决驳回了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了粟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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